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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消防編組-補充教材專區CUSTOM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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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消防編組-補充教材專區

根據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消防防護計劃應包含自衛消防編組,依員工數多寡編成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進行自衛消防活動,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依上述法條規定即一定規模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或使用人有責任訂定消防防護計劃並建立自衛消防編組。所謂自衛消防編組制度乃是當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場所內部平時建立的自衛消防編組成員,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在消防人員抵達前執行初期火災、火點確認、報案、內部通報、滅火、避難導引等作為。最好的期盼是撲滅初起火點或抑制不使擴大,便不致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若初期火勢發展太快,自衛消防編組滅火失敗或無法制壓,也期盼能即時導引員工或顧客疏散避難,不致造成人員傷亡,擴大的火勢則由消防隊到達進行撲救滅火。若初期火災自衛消防編組未能發揮功能,火災發生極易快速發展擴大,員工及顧客在火場火勢及濃煙瀰漫、驚慌失措中未能及時或選擇正確避難方向或途徑,便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各類場所內保障自身安全,宜建立落實有效具備危機緊急應變處置能力的自衛消防編組,在火災災害發生消防隊到達前,發揮「自己的財產自己救」的理念,乃是一種積極、務實、有效的防災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