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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訊息Fir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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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計畫書下載專區(其他縣市)

一、防護計畫書制定概述
依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防護計畫(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二、防護計畫書範本說明
防護計畫書有分大型、中型、小型計畫書,依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與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來制定計劃書,依消防署網站範本參考制定。
當有管理權有分屬或場所用途不同時,也是沿用上述計劃書去繳交既可,由消防局判斷受理共同或一般。